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零售点的设置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设置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和一般区。
各烟草专卖局应按照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一般区规定的条件依次进行审核。
第五条达到或者超过零售点饱和值的街道(镇),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不再设置新的零售点。
各烟草专卖局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根据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人均销量等情况,合理设定各街道(镇)零售点饱和值。各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零售点饱和值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20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围”);
(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3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区域内的;
(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地铁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八)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培训、青少年宫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除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下可设置1个;15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余数达100套以上的按150套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或物流园区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四)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火车站内、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其营业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以上院校校园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八条除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 已设置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间办理歇业手续后六个月以内,该零售点经营场所再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的限制。
该零售点歇业前一年内,其持证人被本市烟草专卖局处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自其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在原址申请设置零售点的,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的限制。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下列申请的,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间距以及一般区间距的限制:
(一)零售点搬迁至所在街道(镇)内其他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的;
(二)零售点搬迁至所在街道(镇)以外的地址经营,持证人注销原许可证后重新申领的。
第十二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所在街道(镇)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一般区规定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第十三条本市常住的下列经营主体,申请设置的第一个零售点,一般区规定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
第十四条经营场所位于距离中小学校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30米区域内的零售点,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零售点,各烟草专卖局应引导其逐步搬迁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以外。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者最邻近的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人均持证率”是指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本规定所称“区域持证率”是指有效许可证数与区域面积的比值。
本规定所称“人均销量”是指卷烟销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常住人口以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规定的有实际商品展卖的业态,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柜台或货架等设施、可随时接受日常检查、对消费者全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经营用房,不包含住宅、公寓、地下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车库、办公场所、楼道、车间厂房、独立于经营场所外的货物仓库、阁楼、人防工程区域、离岸式水上服务区、建筑物非道路沿街区域(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机场候机区、宾馆酒店除外)等。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售货亭、书报亭、申请时未交付的经营用房等。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指“日”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1日。2021年2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烟规〔2021〕1号)及有关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设定南京市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值的公告
附件
关于设定南京市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值的公告
根据《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现将南京市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值及有关办证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23年7月12日上午10:00起,申请人可线上通过“苏服办”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站,或者线下通过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申请时间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数据为准,我局将按照“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显示的申请先后顺序依次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处理。
2.申请人应提前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确认“申请点所在街道”等相关信息,并准确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参考样表见附件2)。如申请时信息填写错误,我局将予以退回。申请人修改信息后可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显示的重新申请时间为准。
3.同一申请人或者多个申请人不得对同一申请点重复提出申请。存在重复申请的,以首次有效申请为准,我局将对其他申请予以退回。
4.持证人依据《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将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零售点搬迁至所在街道以外的地址经营,需提前向零售点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备案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方可注销原许可证并重新申领。
5.本公告自2023年7月12日上午10:00起实施。202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全市中、小学校园周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距离的公告》、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在主城区、江北新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饱和区的通知》同时废止。
6.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系统功能,自2023年7月9日00:00起至2023年7月12日上午10:00止,将对“苏服办”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模块进行系统维护升级,届时将无法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其他业务可正常办理。
7.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我局将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统计该季度注销、收回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据,重新测算并公告相关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情况。如所在街道为非饱和区,申请人可于下季度首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上午10:00起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有关办证事宜同本公告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南京市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值明细表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参考样表)
3.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零售点跨街道搬迁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南京市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值明细表
序号 |
行政区 |
街道 |
饱和值 |
当前值 |
区域类型 |
1 |
江北新区 |
大厂街道 |
5.4846% |
5.3139% |
非饱和区 |
泰山街道 |
5.7906% |
5.6925% |
非饱和区 |
||
沿江街道 |
4.8388% |
4.4072% |
非饱和区 |
||
葛塘街道 |
8.5734% |
8.7808% |
饱和区 |
||
长芦街道 |
7.2897% |
6.2465% |
非饱和区 |
||
盘城街道 |
4.6681% |
4.0696% |
非饱和区 |
||
顶山街道 |
5.2844% |
5.1478% |
非饱和区 |
||
2 |
玄武区 |
梅园新村街道 |
6.5436% |
6.1144% |
非饱和区 |
新街口街道 |
9.4041% |
8.7589% |
非饱和区 |
||
玄武门街道 |
5.8502% |
4.9573% |
非饱和区 |
||
锁金村街道 |
5.9809% |
5.6709% |
非饱和区 |
||
红山街道 |
6.9305% |
6.5778% |
非饱和区 |
||
孝陵卫街道 |
4.6568% |
4.4272% |
非饱和区 |
||
玄武湖街道 |
5.9693% |
5.8874% |
非饱和区 |
||
3 |
秦淮区 |
秦虹街道 |
6.5648% |
6.1388% |
非饱和区 |
夫子庙街道 |
8.4208% |
8.3016% |
非饱和区 |
||
红花街道 |
5.1201% |
4.9264% |
非饱和区 |
||
双塘街道 |
7.9530% |
7.7102% |
非饱和区 |
||
中华门街道 |
6.9676% |
6.7263% |
非饱和区 |
||
五老村街道 |
8.5391% |
8.1719% |
非饱和区 |
||
洪武路街道 |
7.8187% |
7.4664% |
非饱和区 |
||
大光路街道 |
6.1548% |
5.5818% |
非饱和区 |
||
瑞金路街道 |
6.0533% |
5.4166% |
非饱和区 |
||
月牙湖街道 |
6.1311% |
5.7242% |
非饱和区 |
||
光华路街道 |
5.5269% |
5.4694% |
非饱和区 |
||
朝天宫街道 |
8.2628% |
7.8423% |
非饱和区 |
||
4 |
建邺区 |
莫愁湖街道 |
8.3717% |
8.1352% |
非饱和区 |
南苑街道 |
6.1118% |
5.8042% |
非饱和区 |
||
兴隆街道 |
6.0907% |
5.7786% |
非饱和区 |
||
沙洲街道 |
6.2187% |
5.9492% |
非饱和区 |
||
双闸街道 |
5.7153% |
5.4530% |
非饱和区 |
||
江心洲街道 |
4.9964% |
3.7642% |
非饱和区 |
||
5 |
鼓楼区 |
宁海路街道 |
6.7521% |
6.4738% |
非饱和区 |
华侨路街道 |
6.7101% |
6.4553% |
非饱和区 |
||
湖南路街道 |
8.1242% |
7.6979% |
非饱和区 |
||
中央门街道 |
7.5256% |
7.2177% |
非饱和区 |
||
挹江门街道 |
6.8779% |
6.5567% |
非饱和区 |
||
江东街道 |
6.0401% |
5.7994% |
非饱和区 |
||
凤凰街道 |
6.1906% |
5.8752% |
非饱和区 |
||
下关街道 |
7.2039% |
6.9800% |
非饱和区 |
||
热河南路街道 |
6.2282% |
5.9528% |
非饱和区 |
||
幕府山街道 |
5.3445% |
5.0455% |
非饱和区 |
||
建宁路街道 |
9.1032% |
8.7365% |
非饱和区 |
||
宝塔桥街道 |
6.8861% |
6.6512% |
非饱和区 |
||
小市街道 |
7.2222% |
6.8695% |
非饱和区 |
||
6 |
栖霞区 |
尧化街道 |
6.4239% |
6.2595% |
非饱和区 |
马群街道 |
5.2407% |
5.1419% |
非饱和区 |
||
迈皋桥街道 |
6.5566% |
6.4039% |
非饱和区 |
||
燕子矶街道 (含经济开发区) |
5.3398% |
5.3187% |
非饱和区 |
||
栖霞街道 |
7.7017% |
8.7884% |
饱和区 |
||
龙潭街道 |
7.7688% |
8.1622% |
饱和区 |
||
仙林街道 |
3.5737% |
3.4656% |
非饱和区 |
||
八卦洲街道 |
7.6474% |
8.3769% |
饱和区 |
||
西岗街道 |
4.0247% |
3.6691% |
非饱和区 |
||
7 |
雨花台区 |
西善桥街道 |
5.3357% |
5.3357% |
饱和区 |
板桥街道 |
8.6763% |
8.6062% |
非饱和区 |
||
铁心桥街道 |
5.1705% |
5.0594% |
非饱和区 |
||
赛虹桥街道 |
5.8983% |
5.5882% |
非饱和区 |
||
梅山街道 |
5.8742% |
5.1513% |
非饱和区 |
||
雨花街道 |
7.8632% |
7.5833% |
非饱和区 |
||
经济开发区 |
5.1998% |
5.5075% |
饱和区 |
||
古雄街道 |
5.6324% |
5.5222% |
非饱和区 |
注:本明细表当前值测算截止于2023年6月14日。各街道当前值及区域类型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的“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附件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参考样表)
申请事项基本信息 |
||||
申请类型* |
þ新办 □延续 □变更 |
许可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8600000000 |
||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文书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邮寄地址: |
|||
□直接送达 □其他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
张三烟酒店 |
|||
街道(乡镇)* |
新街口街道 |
|||
经营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XX路XX号 |
|||
仓储地址 |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三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32010519XXXXXXXXXX |
|
证件登记住址* |
南京市玄武区XX路XX号 |
现住址* |
南京市玄武区XX路XX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集体 □合伙□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þ个体(þ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其他:______ |
工商备案的其他家庭经营成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123456789123456789(工营业执照右上角的18位代码) |
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þ长期 |
|
场地权属* |
þ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þ长期 |
||||
群体类型 |
þ普通□残疾人□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军烈属□特困户□其他: |
|||
申请许可范围* |
þ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 □电子烟本店零售 |
|||
申请人承诺: 以上信息经本人核对,确认无误。本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果申请过程中存在虚假、欺骗等不法行为,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提供地址、通讯方式不确切,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张三 年 月 日 |
附件3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零售点跨街道搬迁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受理单号 |
||||||
原许可证信息 |
迁出地所在区、 街道 |
区街道 |
|||||
原企业名称/个 体工商户字号 |
原许可证号码 |
||||||
原经营地址 |
|||||||
现申请点情况 |
迁入地所在区、 街道 |
区街道 |
|||||
现企业名称/个 体工商户字号 |
|||||||
现经营地址 |
|||||||
迁址申请事由 |
本人(单位)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拟搬迁至所在街道以外的地址经营,现申请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重新申领。 签名: 日期: |
||||||
迁出地意见 |
经审查,该申请人零售点位于(具体地址),距离(学校名称)可通行间距米,拟搬迁至(具体地址),符合《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单位: 日期: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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