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烟规〔2023〕1号)(以下简称“2023版布局管理规定”)自2023年7月12日实施以来,在指导和规范南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要求发生了变化。同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布局规定作出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增强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

三、修订过程

2024年8月,南京市局启动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市局专卖处、法规处成立修订工作专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征求基层单位、相关条线部门以及零售户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5年4月10日,通过市局网站将上述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于5月10日截止,共计30日。同日,通过金丝利·家网络平台向全市持证零售户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公平竞争的影响。2025年4月16日,市局外网发布召开听证会的公告,并于5月8日举行听证。期间,还征求了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专家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充分吸收借鉴有益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内容,形成《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党组审议通过。2025年6月6日印发《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烟规〔2025〕1号),并通过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南京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烟规〔2025〕1号)包括正文和南京市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值明细表。

正文包括二十二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2023版布局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内容。具体为:

(一)对限制区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第七条第一项删除“商业用房”限制性表述。

2.第七条第六项增加“高速公路服务区”。修改为: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二)对部分扶持条款进行修订

1.删除2023版布局管理规定第九条原址歇业重办条款。

2.调整零售店铺继承扶持条款。第十条的“子女”修改为“子女及子女配偶”,将申请期限“自其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九十日内”修改“自审批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条文依序改为第九条。

3.新增第十条,雪茄专营店相关条款。

4.第十二条将“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修改为“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限制(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或物流园区除外)”。

(三)对经营场所相关要求进行修订

1.第十九条第一款“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修改为“使用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第二款删除“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规定的有实际商品展卖的业态,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柜台或货架等设施、可随时接受日常检查”等表述。第三款“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修改为“由砖、钢、混、玻璃等材料建成”。

2.第十九条第二款将“不包含住宅、公寓”修改为“不包含住宅和公寓(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即: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住宅和公寓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删除离岸式水上服务区的限制规定。

此外,本次修订重新结合最新发布的人均销量、人均持证率、区域面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统计数据,重新对南京市各行政区及街道进行测算,作为2025年全市102个街道零售点饱和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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