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品牌店内带有烟草制品图案或文字元素的物品,是否属于涉烟广告?

日常检查中,在一些烟草品牌店内,发现带有烟草图案、文字等相关元素的招牌、内部装潢、灯具、纸抽、打火机等物品,这些是否属于烟草广告呢?

分析:

首先,“户外”带有烟草元素的店面招牌、装潢是否属于“烟草广告”?我国《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该条是对涉烟广告的直接性规定,成为我们判断广告性质的标准和关键。根据该条规定,零售户店面招牌属于“户外”,店面招牌带有涉烟图案、文字等元素属于涉烟广告。

其次,品牌店的内部装潢、灯具等是否属于涉烟广告呢?《广告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零售户通过品牌店内部装潢、灯具等媒介推销烟草制品的活动属于“广告”行为。那么,是否就能据此认定上述物品属于烟草广告呢?根据《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由此可知,要想认定为“烟草广告”还需满足广告地点位于“公共场所”这一要件。那么,对于只销售烟草制品的烟草零售终端是否可以解释为“公共场所”,不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同。因此,建议烟草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及时把握动态,做到有的放矢。

最后,印有烟草元素的纸抽、打火机等是否属于“烟草广告”呢?纸抽、打火机等本质上属于商品,上面印制烟草内容符合《广告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故属于烟草广告。

综上分析,对相关涉烟广告的判定应坚持内外区分原则,“户外”带有烟草元素的店面招牌、展板等物品可以认定为烟草广告,“户内”带有烟草元素的装潢、柜台、灯具等制品是否属于烟草广告存在一定争议,需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保持观点沟通。印有烟草元素的打火机、纸抽等商品,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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