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经营地址,需重新申办许可证

【案例】

甲县零售户徐某经营着一家副食店。因临街的新房地理位置较好,于是,徐某将副食店搬到新房继续经营。甲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告知徐某,其在新的经营场所销售卷烟,属无证经营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对此,徐某不解,自己有许可证,房屋也都是自家的,为何违法?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徐某改变经营地址后,想要继续经营卷烟,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浙江浦江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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